一、 办事地点
公安派出所。
二、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
(1)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2)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5)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6)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7)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8)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9)县(区)内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10)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11)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12)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
(13)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4)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的项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调入单位证明。
(5)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原迁入地《户口簿》。
(6)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当事人《户口簿》。
3、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项目
(1)姓名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一是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二是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三是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四是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五是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六是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公安机关失误造成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经出具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3)民族成份变更: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变更更正民族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跨县(区)迁入设区市落户。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跨县(区)迁入小城镇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4、办理时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之内告知当事人。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程序、时限及其式样
1、办理居民身份证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2、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